更新日期:2010/01/11 00:11:50
日期:2010/01/10 23:40:32 喇嘛網 編輯部 報導
佛教因果哲學的探討
楊政河-台大哲學論評
佛教所說的因果律是強調每個「事件」都有它形成的「
原因」,不論這「原因」是心靈的,還是物質的,也不論它
是有機體的、無機體的、人的或非人的。換句話說,佛教的
因果律在說明宇宙存在的法則,因為任何一件事
情的發生,在這事件發生之前的條件和它的因素所形成
的「必然結果」( necessitate ), 透過邏輯分析之後,
便會發現佛家所說的「因果律」是必須合於理論根據才算站
得住,它絕不是「定命論」( fatalism 或稱神意論),所
謂「定命論」是指人的一切作為和命運皆由神所安排,雖然
持此論者同意每件事的發生也都有原因,但是這種「原因」
係由神的力量來作決定,它否定人類具有能力來改變事項的
能力,可是此項原則必須先預設「神意」的存在才可以,可
是「定命論」卻經不起分析邏輯的解析,因為它否定人類具
有「自由意志」,於情於理都不當,不像佛家所說的理論較
為具體。
在佛法的「因果律」中常提到「因中有果,果中有因」
,在「唯識新裁擷彙」中,唐大圓說:
凡自類相熏,則因果異時而成,異類相熏,則因果
同時而成。所以者何?例如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
子,此三法展轉相熏,則如天秤之稱物,此頭低下
若干寸,而彼頭上昂亦若干寸,此低昂之度相等,
以彼種滅時,即現生時,或現滅時即種生時,故名
「因果同時」。至種生種,現生現,以是同類,則
必前滅後,才生故曰因果異時。」( 16 )
這一段話就是在說明因果律。當種子生現行時,種子就
是「原因」,而現行便是「結果」;當現行熏種子時,那麼
現行又變為「原因」,而種子又成為「結果」,像這樣展轉
輪迴互相熏習所生的變化就是「因果律」。如果我們用邏輯
的語言來解說時,即指「每個階段都是下一個階段的充分條
件」( Each step is a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next step ),茲就此一事件畫圖說明如下:(註:當 C為
E 的充分條件時,E 一定會發生。)
┌────┐ ┌────┐ ┌────┐
┌─┐ │┌─┐ │ │ ┌─┐│ │┌─┐ │
│C1│→││E1│C2│→│C3│E2││→ ││E3│C4│→.....
└─┘ │└─┘ │ │ └─┘│ │└─┘ │
└────┘ └────┘ └────┘
當 C1 產生時,E1 乃成了產生 E2 的「原因」 C2,如
此類推下去,可知「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把「因」和「
果」用在不同場合,將會得出不同的關係和意義。事實上,
「因果」乃是在說明「事件」演變的關係,它的實質意義就
是如「指月」的「指」,它只是告訴我們,每件事情的發展
到了某種情況,其結果將會如何發生,我們在研究「因
果」,千萬不要被「因果」二字所縛,它不過是「方便」說
法而已,豈可加以執著呢?
另外在佛教俱舍宗的哲學中,有詳細羅列十因說法,即
包含了六個主因,四個次因,又稱「六因四緣」。特分別解
說如下:( 17 )
( 1 )能作因:凡能湊集事物, 使之現起的原因、條
件皆屬之,即產生結果的主要原因。
( 2 )俱有因:對於現起事物在因與果間, 若相互為
主從關係,即指因果同時現起者屬之,或稱一起
作用的兩個以上的原因。
( 3 )同類因:因與果的性質相同者, 或助成同類的
其他因子的原因稱為同類因。
( 4 )相應因: 即不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任何
行為、任何事實、任何環境,因果相為呼應,如
心與心所的關係一樣。
( 5 )偏行因:通貫於雜染的心意識中, 使人產生種
種懷疑、錯誤、無知等見解而熾盛煩惱者。
( 6 )異熟因:即指因果性質不同, 在不同時間、地
點產生結果的原因。唐大圓說:「異熟亦有三義:謂阿賴由
前世造業之因,而今得此果報,其成熟不一時。故謂異時而
熟。又因時造業,性是善或惡,及其成熟,則共變為無記性
,故亦名異類而熟。又自未熟之因,至已熟之果,中間當經
許多變異,故亦名變異而熟。」( 18 )譬如人死後所得的
果報,隨因的善惡而生變化。
就四緣來說,「緣」是指關係條件,因為諸法因緣生,
宇宙萬象的生起,必須各種條件與關係湊集在一起,才能產
生,然而綜合各種關係與條件的性質,不外乎有下列四種:
( 1 )親因緣:這緣的效力與因相同, 對於湊集事物
有直接的關係,如水與風為生起波浪的原因。
( 2 )等無間緣(次第緣):即依次第而生, 「果」
是緊隨其「因」而來,可以說它是構成有情意識能前後相續
不斷的緣。如波浪的相逐。
( 3 )所緣緣(對象之緣): 指能現起主觀意識的客
觀對象,例如有一個對象或外境可以作為發生的「原因」。
( 4 )增上緣:對於湊集事物有其間接的關係, 它能
促成所有持續發展的緣,以達到事物發展到頂點的最有力的
「原因」,例如暴風雨為促使船身傾覆的最有力的原因。
然後再依據前面的六因四緣所產生的事物又可以分為五項如
下:
(1)增上果:由能作因所成之果。
(2)異熟果:由異熟因所成之果。
(3)等流果:由同類、遍行二因所成之果。
(4)士用果:由俱有、相應二因所成之果。
(5)離繫果:若離惑業,修習聖道, 由此斷除一切煩惱的,
稱為離繫果。
由以上所說的六因、四緣、五果,便可得知,佛法中對
「因」的畫分是比西方哲學來得精細,它不但涵蓋有經驗層
次的「因」,也具有超越經驗的層次。我們在追求更根本的
「原因」時,便能把時間的三態給貫穿起來,才能如實把握
住真正的「原因」和「因果律」,如果我們把這六因、四緣
、五果,應用米勒的觀念來說明時,那麼,六因、四緣、五
果,均可作為任何「事件」發生的「充分條件」,而且佛法
裏面所說的「充分條件」他們所涵蓋的範圍相當周密,比米
勒的說法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次,佛法不但強調了「因果律」的複雜性,像前面所
提到的「因中有果,果中有因」,更提出「三世因果」的說
法,把「過去」、「現在」、「未來」給貫穿起來,然後對
人類的行為和命運作一番合理的解釋。不過究極言之,佛教
這一套「三世因果」的說法,也是屬於方便說,他僅是指出
眾生輪迴的原則,在假設過去、現在、未來的時間三態中發
生,不過他特別強調以人為為主體的「因果律」,還特別注
重倫理道德的觀念,由此才產生「因果報應」的學說,其目
的在於由於萬法「因果律」的解釋,可以應用到倫理道德的
「因果律」。像陶希聖先生在「我們急需明確的宗教政策」
中說:
在中古,佛教盛行,中國未曾相隨轉化為佛教國家。到
了近世,基督教進入中國,中國仍未轉化為基督教國家。反
之,自佛教至基督教,必須融合中國的倫理思想與思範,方
才能夠在中國立足生根。」( 19 )
陶先生所言極是,佛教傳入中國,必先由中國固有的社
會組織的倫理典型相融化是佛教的華化,而其中「因果輪迴」
學說,深中於民族意識的底層,對於廣泛生活的活動空間,
具有至高無上的支配力量。而且中國人大多應用儒家的道德
觀念和佛家的因果觀念互為表裏,來範圍人類的活動空間,
解釋人生的現象。
在古德的頌語說:「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
遇時,果報還自受。」古詩上也說:「千百年來碗裏羹,怨
深如海恨難平;欲知世上刀兵劫,且聽屠門夜半聲。」佛說
因果經說:「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
作者是。」可見透過「因果律」的說明,可以使人更進一步
了解佛家的「業力哲學」的重要。張澄基教授曾對「業力」
下了一個定義:
「業力者,即控制一切自然界和道德界現象之因果律。
」( 20 ) 張教授又把業力分成六類來說明:
(1)業力是一種力量(karma as a fore)。
(2)業力是一種神秘(karma a mystery)。
(3)業力是一種命運(karma as a fate)。
(4)業力是一種關係(karma as a relationship)可形成
極共業圈、大共業圈、國族共業圈、各別共業圈、
不共業圈、極不共業圈、最極不共業圈。
(5)業力是道德公共律(karma as a low of justice)。
(6)業力是形成人格氣質之一種力量(karma as a force
that molds man's character)。
無論業力是指什麼?如果我們透過「因果律」的解析,
我們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原因和結果的「必然關係」。至於
在「業力」影響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會和「因果之必
然性」相矛盾呢?不會的。按照「因果律」的分析,無論在
什麼原因之下發生某些結果,只要這個「原因」和我們有關
,那麼對我們的「自由意志」並沒有絕對的約束作用。雖然
我們可能要受到「其他人」( other people )、「環境條
件」( environment conditions ), 甚至「個人的條件
」( conditions in yourself 如遺傳氣質 heredit-
ary predisposition、早期的環境 early enacronment
、習慣型態 habit-patterns )之影響,像這些近乎不可抗
拒的「驅策力」( urges )表面上限制了我們的「自由意
志」, 事實上, 「自由意志」絕不會受「宇宙因果律」(
universal causality )的約束。因為在這些限制條件的背
後仍然具有因果關係存在。而人既是行為的「能作因」,在
本質上,「自由意志」和行為之間乃構成了一種函數關係(
function ),但因各人背景不同,因此, 「自由意志」的
程度便會有大小的差別。例如,我們對於「欲望」的控制,
有些人透過「自我鍛鍊」( self-disciple )和「意志力
量」( will power )即可達到,有些人則無法達到,其差
異乃因各人背景的「因果」不同所致。
儘管我們在研究某一問題時有些外在因素,不是人力所
能控制,但是那並不表示我們即無「自由意志」。在程度上
,我們仍然能夠自由地關心某些事,但是並不是「全部的事
」,因為這並不能妨礙「因果律」的理論解析,即使說「自
由意志」仍然在「因果律」的範圍之內,可是要使「事件」
發生的「充分條件」並不完全在我們所能控制的範圍之內,
就某些程度而言,我們仍然相對地具有「希望」和選擇的「
自由」,這或許就是我們的「自由意志」。
結論
由以上對「因果律」的解析,使人了解佛家對「因果律
」的看法最為深入,這是由於佛家所討論的範圍不但含蓋經
驗的層次,而且能貫穿時間的三態,像十二因緣說:無明、
行是過去因;識、名色、六入、觸、受等支是現在果,愛、
取、有是現在因;生、老死是未來果,如此形成顛撲不破的
「宇宙因果律」,才能對宇宙萬法的原理作個合理的解釋;
另一方面,它可使眾生對於「三世因果」論中明白「因果報
應」的「必然結果」,令眾生知所警惕,了解「業力」的果
報,才不致為非作歹,如此才能維持社會秩序和建立人間淨
土,更進一步了脫生死,共證涅槃。
因此,從「因果律」的永恒性,將可令佛教的理論變為
嚴謹地被建立起來,我們幾乎可以從任何一卷佛經中,均可
發現「因果律」,而且佛教除了以「因果律」用來闡明萬法
生滅無常的原理以外,最重要的乃是道德倫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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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律」。雖然佛經中並沒有直接應用邏輯解析的觀
點來解釋「因果律」,但是我們卻可以用邏輯解析的方法,
來幫我們對佛教「因果律」作更進一步的了解。透過解析之
後,對佛教的思想將會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因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喜歡在「事件」發生後再
去探討「原因」, 並且喜歡把「因果因子」( Causal
factors )之一當作是全部的原因,並認為如果這個因子是
在當前,那麼其結果總會發生。其實,事件的發生背後必有
很多相關的條件(即充分條件),只要因果條件具足,那麼
「結果」總是跟著發生。所以米勒對因果的看法較為正確,
也較合乎佛法的「因果律」。明白因果律,就如同穩住方向
盤,走上人生的光明大道。
楊政河-台大哲學論評(第六期)-民國七十二年一月(1983年1月) (PAGE 83-101)
論佛教因果法則的邏輯解析
六因.四緣.五果.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偏行因.異熟因.親因緣.等無間緣(次第緣).所緣緣.增上果.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離繫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