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三一九槍擊案,指檢方辦案有六大疏失,案情有四大疑點,但已死亡的「嫌犯」陳義雄卻得不到任何平反;另一方面,新竹女童遭竹刺性侵案,嫌犯卻因檢警採證瑕疵,在更七審改判無罪。
同樣是辦案品質不佳所致,卻因嫌犯一死一生,境遇竟天差地別,這實在是不公道;欺負死人的檢察官,顯然比惡整活人的檢察官更有愧於天地良心。
監察院所指三一九案情四大疑點,包括:檢方指稱陳義雄的犯案動機是對陳水扁不滿,而彈道比對第一槍卻射向呂秀蓮,明顯矛盾;檢方指稱「一槍兩彈」,但證物鑑定無法證明這種說法;檢方指稱陳水扁鮪魚肚確是槍傷,但無法說明為何內褲、西裝褲均無彈孔、無血跡;檢方指稱陳義雄自殺(暗示畏罪自殺),但屍體跡證與此不符。以上各項疑點,坦白說,任何稍具常識之人,都會認為案情大有疑問;未查明之前,相信誰都不敢遽下結論。
然而,當年台南地檢署的王森榮檢察官及當時的警政署長侯友宜卻大剌剌地下了結論。他們不僅敢下結論,而且下結論的方式還真夠狠毒。檢察官是對陳義雄「實質咬定犯案,再以被告已死亡,不起訴處分」;這種不起訴處分,因嫌犯已死亡,事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推翻,亦即再也不可能得到救濟。由於它既沒有聲請檢察上級再議的機會,又因並不是法院判決(事實上,法院也沒有機會審判),根本談不到上訴;且不是確定判決,不能再審,亦不能非常上訴。因此,儘管監察院調查認為辦案不力、疑點重重,但陳義雄的黑鍋卻揹定了。
更有甚者,檢察官為了確保這份不起訴的「精心傑作」不致穿幫,還玩了一手「縱放證人」的陰招。檢方繞了一大圈,把一名叫唐守義的改造手槍慣犯拉進來,並指控說陳義雄的槍,就是輾轉向唐某買來的。但檢方在「不起訴」陳義雄的同時,又利用職權,在談好交換條件後即迅速縱放已遭提報流氓的唐某逃離台灣。唐守義則說,他的土造九
‧○手槍打不出九‧一的子彈;也不可能在○‧六三秒間「一槍發二彈」。監察院調查報告因此指檢方「有逾越權限之違失」。其實,仔細看看這種「死人不起訴、活人逃出國」的布局,這哪裡是什麼「逾權違失」,分明就是一場掩蓋真相的政治大戲。
再看新竹女童遭竹刺性侵案,僅因為檢警辦案時,讓被害人指認的過程有瑕疵,兇嫌在更七審就獲判無罪;縱然案子審了十多年,還得不到確定答案,實在對不起嫌犯和被害人,但畢竟未草率入人於罪,且也不致給被害人家屬一個不明不白的答案。這樣一比較,就知道陳義雄有多麼冤枉;如今,特偵組聲稱正在重新調查三一九案;然而,倘若查不出什麼新事證,找不到真兇,則幾乎可以斷言:陳義雄身上的黑鍋還得繼續揹下去。
我們從過去許多纏訟十幾年、數十年的案件可以得知,面對刑事案件,檢警的偵查工作是否足夠細緻、足夠確實,是全案成敗的基礎。偵查工作不能落實,就會造成案件難有定論,以致正義無從迅速實現,甚至根本無法實現。偵查工作不落實,一般情況當然是由於檢警經驗不足,或者無心疏忽;然而,三一九槍擊案大抵是另一種類型。因為,未必是法律專業人員主持的監察院調查,都能發現諸多的常識性疑點,則法律專業的檢警沒有理由不能發現;能發現這些疑點,卻作出奇怪的處置,唯一的解釋就是故意為之。
若出於政治考量而故意讓已死的陳義雄揹黑鍋,這種罪過足令人神共憤。